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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31 10:38:18 作者:国家卫健委:全力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 浏览量:42874

  近年来,AA制户外登山、露营等自助游活动盛行,然而,由于这一类活动的不规范性,也带来了诸多的风险隐患。在自助游过程中遭受意外,受害人、组织者之间的责任应如何承担?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自助游纠纷案件。

  李某是户外活动爱好者,成立有两个户外活动微信群,长期在微信群及视频号中发布“一日游”“多日游”等相关信息。2023年9月16日,李某在其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徒步登山野炊戏水一日游”的信息,信息称:“早去晚回,本线路为山水野山线路。风景旖旎,休闲遛腿线路,强度不高,最近水量较大。老少咸宜,适合遛娃。”

  群内成员张某看到信息后,向李某交纳60元参与活动,然而在隔天的户外登山活动中,张某不幸意外坠落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亲属发现李某组织的一日游地点并非正规的旅游区,部分路段极为危险。张某亲属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承担张某死亡4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

  原告律师 梁静杰:这个被告作为一个个人,他没有这个旅游经营资质,他组织这个探险活动的时间,在对外宣传的时间上,宣传的是一日游或者多日游,并且收取了我们的一定费用,还没有为我们缴纳相关的保险,对这个安全防护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所以说我们认为他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于原告的主张,被告李某认为,自己本次组织的一日游活动是自助参与项目,缴纳的60元费用用于车费等基础开销,自己并不盈利,应当属于公益性活动。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东关法庭庭长 刘琳瑜:被告坚持认为,第一它就是个公益性的活动,非营利性质是AA制,这是他第一个说法。第二个他的抗辩理由就是,他认为他在这个群公告里已经告知了,这是个野山项目,我已经在公告里边讲得很清楚了。第三个他就认为说,那你们几个人都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们执意要去爬山,那你们应该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并且他认为他事后也确实参与了救援,尽到了事后的这个救援措施,所以他认为他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本案组织者承担15%赔偿责任

  自助游出现意外事故,组织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官介绍,对于活动的组织者来说,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综合考虑其在户外活动中是否营利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介绍,如果组织者是非营利的,其仅在合理范围之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组织者从户外活动中营利,当参加者遭遇意外时,组织者未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争议点在于被告组织的一日游活动是否具有营利性质,以及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李某长期在微信群及微信视频号中组织不特定人群参加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东关法庭庭长 刘琳瑜:(被告)不是说就组织一些一日游活动,还有一些多日游啦,有一些长途的旅游活动。我们认为呢,从这个多个活动来说,他其实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或者说他从这些活动中,可能通过卖货等等拓展了他的业务。就是综合来看,还是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质的。

  本案意外事故的事发地在一处未开发的山林地带,山上没有明确道路,属于“野山”,登山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多次组织人员在案涉活动地点活动,对活动地点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最大可能的预见性,应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充分履行通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在活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制止,尽可能降低活动的风险。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东关法庭庭长 刘琳瑜:被告在这个群的公告里边,他明确说了,休闲遛腿、适合遛娃、老少皆宜、强度不大,对参与者们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导作用,没有尽到这个明确的说明和警示的义务。在这些人坚持上山的过程中,也没有明确地告知大家,这个山上的风险到底有多高,导致这几个人,最后上山之后发生了这个意外的情况。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向张某等人就爬山行为的危险性作出过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了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同时,李某也未提示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至于在悲剧发生后张某的家属不能及时通过保险获得相应的赔偿。李某作为组织者未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考虑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户外活动特别是爬山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判断能力,且在进入活动场所前路边设置有警示标语对前方系未开发区域,部分路段较为危险进行提示,张某在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探索自己并不熟悉的区域,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东关法庭庭长 刘琳瑜:法院也考虑到就是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擅自去探索自己不熟悉的区域,导致了自己这个悲剧的发生。所以说他(原告)应该还是要承担主要的责任,最后法院综合认定以后,认定了被告承担15%的责任。

  自助游需谨慎 做足前期准备量力而行

  案件已经结束,逝去的生命不再,但法院的判决也给自助游组织者和参与者敲响了一记警钟,双方都需要把旅游安全摆在首位。近年来,自助游、森林探险、攀登野山等户外活动逐渐火热,而其中的安全隐患则需特别关注。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 叶赟葆:自助游的主要特征就是自愿参加、自由组合、自立完成和自甘风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自甘风险。因此,我们每个参与自助游的都是自己的第一责任人。自助游的组织者应当坚持谨慎和安全原则,结合旅游的线路,结合自助游的线路天气和参与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专家提示,对于组织者,在组织活动前,应全面了解出行线路、天气、参加者的状况等,选择安全线路,制定合理的出行计划,同时,应提前告知活动参与者户外活动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提醒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提醒、制止,避免危险的发生。

  对于自助游参与者,应理性评估自助游活动的风险以及自身的身体状况、户外活动经验技能等,谨慎选择自助游线路,避免盲目从事超出自身体能、技能的活动,遵守活动秩序,不擅自行动,做好自助游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东关法庭庭长 刘琳瑜:首先是建议大家尽量还是说在没有户外经验的前提下,不要到那些地域去活动。对这个区域应该是先有一定的了解,对这个里边可能存在的风险、路线,以及这个温度,包括一些野生动物的出没,应该是提前有个认知。第二个就是说出行之前呢,建议大家也都购买一份这个意外保险,这是人身权利的一种保护。 【编辑:李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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